北部一名人妻邀約友人及其就讀大學的姪女和夫妻倆同遊法國,不料女學生竟和丈夫產生曖昧情愫,不僅主動追求男方,甚至進而發展出婚外情,2人在汽車旅館、家中、辦公室等處發生至少13次性行為,正宮得知後當場崩潰,夫妻也因此離婚,氣得她一狀告上法院,求償200萬元。台北地院審理後,判處嫩妹應賠償40萬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原告主張,自己因緣結識友人姪女,她邀約被告與夫妻同遊法國,詎被告與男方於此期間產生曖昧情愫,竟主動勾手、追求,已逾越一般好友界線,2人並自111年11月起在汽車旅館、家中、辦公室等處發生至少13次性行為,最終導致她的婚姻破裂,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要求被告賠償200萬元。
被告辯稱,自己在大學寒暑假回台期間,獲原告邀約同遊法國,但她未和男方發生關係,且她於112年在美大學畢業,現為研究所學生,尚無正職工作及固定收入,每月僅有父母提供之生活費美金1,500元,扣除獨自在美生活開銷後,所剩不多,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200萬元,有違賠償金額認定標準。
台北地院勘驗相關證據,發現被告曾傳訊男方稱「跟你相處很自在快樂,所以我一定是喜歡你了才會在塞納河勾你的手(愛心符號)只是你愛上我然後對我這麼真心是我沒料到的」、「我們的關係不論如何都是社會不允許的,我知道我們彼此都掙扎了很久,但是感性好像勝過理性了!」等語,顯見2人已逾越一般社會通念社交往來之分際,判處被告應賠償40萬元;可上訴。(CTW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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