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松於2010年以662萬元購入房地並登記在媳婦小娟名下,阿松生前提告討房。法院認定雙方為借名登記而非贈與,判決小娟須將房產移轉登記給阿松全體繼承人。

男子阿松於2010年以約662萬元購入一處房地,並將房屋登記在媳婦小娟(均化名)名下。阿松主張,雙方從未約定贈與,而是單純借用媳婦名義辦理所有權登記。房屋購入後,鑰匙始終由阿松保管,水電、瓦斯、房屋稅及地價稅等支出由家中統一代付再結算,權狀及稅單原本也放在阿松住處。

為防止房屋遭擅自出售,阿松於2014年更設定高達1200萬元的最高限額抵押權,並要求小娟簽發同額本票作為擔保。雙方信任破裂後,阿松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提起訴訟,案件審理期間阿松病逝,由家屬承受訴訟。
小娟則堅稱,房屋是公公感謝她婚後生下孫子而贈與的禮物。她表示抵押權及本票是公公擔心她日後離婚、房屋無法留給孫子才要求配合辦理。小娟同時提出銀行存摺及稅單繳款紀錄,主張費用均由自己支付,且她與丈夫曾辦理分別財產制登記,約定該房屋歸自己所有。

法院審理後指出,若房屋為贈與,所有權人理應可自由管理,不可能連鑰匙都長年掌握在公公手中。此外,公公多年來持續保管房屋、負責修繕,甚至設定1200萬元抵押權及要求簽發本票,顯示他始終將自己視為真正所有權人。
法院認定阿松出資購屋並掌控房屋管理及處分權,雙方確實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判決小娟應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阿松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