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檢調查鄉長曾有欽未涉屏東三地門鄉工程弊案,但涉公務車私用。屏東地院審理後依背信罪判處曾有欽拘役50天,緩刑3年。屏東縣政府表示,曾有欽判刑結果,不影響鄉長職務。

屏東地檢署偵辦三地門鄉公所弊案,調查曾有欽、鄉公所前祕書韓志寬及周姓前建設課路燈管理員等3人,涉嫌洩漏設計監造案預算金額及相關標案內容等祕密訊息給特定廠商,進而向廠商收取決標金額的特定比例作為賄款。
檢方2024年8月發動搜索,訊後認曾有欽、韓志寬及周姓前建設課路燈管理員等3人涉嫌重大,向屏東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當時屏東地院裁定周姓前建設課員羈押禁見,曾有欽及韓志寬分別以新台幣15萬元及10萬元交保。
屏檢調查,韓志寬利用鄉長名義向廠商索賄,曾有欽不知情,因此未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曾有欽,而依背信罪審理。不過曾有欽將公務車用於私人用途達31次,包含至台南成功大學授課等,不法核銷油料費及高速公路通行費共5萬6348元。
近日全案偵結,判決指出,曾有欽依背信罪判處拘役50日,緩刑3年;韓志寬及周姓前建設課路燈管理員涉及貪污罪部分,屏東地方法院將另外審理。(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