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法:罷免可收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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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罷免活動經費募集機制,內政部於今天部務會報通過「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增列罷免案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可於領銜人領取第2階段連署人名冊之日起,收受政治獻金,並強化相關管理規範,使政治獻金能清楚呈現,公開透明。

內政部表示,依現行政治獻金法規定,只有政黨可以收受罷免活動的政治獻金,但罷免活動主要是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為核心,故修法增列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比照擬參選人,也可募資。

此外,為避免有心人士濫以罷免名義收受捐贈,這次修法特別規定須在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完成第1階段徵求一定人數的提議,並經選舉委員會查對通過後,於領取第2階段連署人名冊之日起,才能收受政治獻金。

罷免案若經選舉委員會不予受理、宣告不成立或公告停止辦理者,則應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在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將賸餘的政治獻金辦理繳庫。

內政部指出,過去曾發生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因未經具推薦資格的政黨提名,或提名後經該政黨廢止,且未申請為被連署人,或未完成連署等情事,已確定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卻仍可持續收受政治獻金的不合理情形,所以這次修法也明定有這種情事時,即應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依限申報會計報告書,及將賸餘的政治獻金辦理繳庫。

在配合政黨退場機制方面,這次修法也增訂政黨解散或廢止備案時,由監察院廢止其專戶許可處分,原負責人並應依限申報會計報告書,及將賸餘的政治獻金辦理繳庫;另由於今年4月27日起,未依限轉換為政黨的政治團體已陸續廢止立案,現已無政治團體的組織型態,故修正草案也刪除有關政治團體的規定。

內政部指出,「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對於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獻金資訊公開透明,健全政治獻金管理規範,以及維護選舉、罷免活動公正及公平性,具有正面積極作用,修正草案將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綠委周春米、劉世芳日前邀請內政部召開記者會,呼籲修訂《政治獻金法》。希望罷免團體、被罷免人在通過第一階段罷免提案後,可收受政治獻金,相關政治獻金應於罷免終結後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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