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張子彥於台大活動中心廁所內裝針孔竊錄設備偷拍女子如廁,並將被害人影像分類後傳給偷拍同好,影像被轉售予「創意私房」,二審判處7月徒刑,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最高法院。(圖/翻攝畫面)
張男為科技大學畢業,從事防水防漏工作,民國106年間在台大第二學生活動中心女廁所隔間,安裝針孔攝影器材,偷拍女子如廁畫面。校方發現廁所內異常設備後報警,警方循線追查張男到案。
檢警查出,張男於犯案現場等待被害人走出後,拍攝其面貌影像,並依據職業、學歷、社團等資料分類,107年間將其偷拍影像傳給同好,其中部分影像被他人轉售至「創意私房」網路論壇,再被流至「WK論壇」色情網路論壇。
其中一名被害人於110年間發現其遭偷拍畫面被流傳,向警方報案。
檢方起訴後,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定張男有罪,張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依刑法散布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7月。經上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此外,張男另案於北一女學生活動中心、新北市政府公共廁所、師大女廁等地以針孔設備偷拍女子如廁,判處4年徒刑,可易科罰金部分處2年徒刑,二審未上訴而確定。另外,張男於新北市政府市民廣場公共廁所內,以手機偷拍高中女子如廁,判處9年徒刑,一審未上訴而確定。張男已入獄服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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