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奕廷/綜合報導
勞資糾紛引惱羞成怒,老闆怒指員工「裝水回家喝」告竊盜(圖/Pixabay)
會不會連吸到補習班室內的空氣也要被告?高雄一家補習班爆發勞資糾紛,楊姓業者一狀把離職員工蔡女告上法院,指控對方任職期間「私自把補習班的水裝回家喝」,求償2萬4900元,案經一、二審均認為補習班在蔡女「裝水」的1年多內從未制止,也未規定員工不能裝水回家喝,都判蔡女無罪。
據判決書資料,蔡姓女子從2019年10月起,在楊姓男子開設的補習班任職,雙方因為資遣費問題發生糾紛,在勞工局調解不成最後鬧上法院,雙方以4萬3000元和解。
但楊男似乎嚥不下這口氣,跟法官指控蔡女「竊水」,指蔡女在補習班任職249年,每天都私自裝水回家飲用,每天裝滿5支600CC的空保特瓶,以每瓶600CC飲用水市價20元計算,價值共2萬4900元,他要向蔡女提告竊盜罪。
檢方認為,蔡女在任職249天期間,若楊男認定對方每天裝水回家喝是偷竊行為,早就應該制止,也沒有能證明蔡女天天裝水的證據,以罪證不足為由,判蔡女不起訴處分,楊男後來改提民事訴訟,蔡女在庭上喊冤,稱都是經過主管同意才裝水回家,也沒有天天裝、裝滿5支寶特瓶,1個禮拜只有裝1到2次,每次裝2到3瓶,她覺得是因為楊男不滿她提勞資糾紛調解才告她。
案轉高雄地院簡易庭審理,根據補習班其他員工作證,都曾見過蔡女裝水回家喝,飲水機牆上也有監視器,楊男應該知道蔡女裝水的行為,卻從未制止,判楊男敗訴,但楊男仍不甘心,向二審法官表示即便補習班其他員工知道蔡女裝水的行為,也不代表他就知道,他也不會常常檢查監視器畫面,也沒有默許蔡女的行為。
二審法官最後認定,楊男並未明文規定禁止員工裝水回家喝,最後維持一審判決,蔡女依然被判無罪,不需負擔任職249天期間,共價值2萬4900元的「水費」或任何賠償金,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