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交通部長郭瑤琪遭控收受賄並於2013年遭判刑8年,褫奪公權4年定讞,追繳不法所得2萬元美金。郭瑤琪、台灣高等檢察署曾認為確定判決有認定事實錯誤之處,二度聲請再審,都被駁回確定;郭瑤琪今年再次聲請再審,遭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聲請,可抗告。
郭瑤琪委任律師表示,確定判決有罪理由主要是依據李宗賢、徐翠秀的證述,但他們提出3項新證據,包括:其一法律規定OBU帳戶無法提領美金,因此徐翠秀稱從OBU帳戶提領美金3146元、華南銀行外幣存款提領美金4354元、台幣帳戶結構美金2500元,共計1萬美元,說法不合理,且美金3146元提領出來、再存入也會有匯差和手續費,但本案未有此證據。
其二,關於美金7500元的交易明細記載是「TW」,意指轉帳支出,而非現金提領的「CW」,確定判決認定是李宗賢、徐翠秀拿了美金2萬元現鈔放在茶葉罐。郭瑤琪委任律師表示,但美金7500元是轉帳支出,為何會有美金現鈔放入茶葉罐?
其三,美金1萬元、7500元沒有手續費及匯差,可見美金2萬元根本沒有被提領出來,既然美金沒有提領,郭瑤琪又如何收賄?郭瑤琪委任律師表示,本案確定判決事實不可能存在,基礎已有動搖,且李宗賢、徐翠秀證述與事實不符,請求法院准予開啟再審。
高院指出,確定判決已經綜合郭瑤琪、證人證詞,再佐以卷證資料,認定郭瑤琪有收受裝有美金2萬元的茶葉罐,事後因「台北車站商場營運案」,與南仁湖集團負責人李清波密集聯絡,更於2次部務會報中指示台鐵局應再召開說明會,確定判決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及憑以認定的理由,並詳細說明如何不採信郭瑤琪的辯詞。
高院指出,確定判決已認定朔豐公司會計徐翠秀是從朔豐公司OBU帳戶「轉帳」美金3146元至公司外幣存款帳戶,而非自OBU帳戶提領美金現鈔,認為郭瑤琪提出的新證據不可採。
再者,確定判決參酌證人說法,認定徐翠秀有從華南銀行外幣存款帳戶提領美金現鈔7500元,與卷證相合,因此郭瑤琪所提新證據,雖有記載「轉帳支」或「轉帳支出」,但不足以對確定判決認定的事實產生質疑。
高院強調,郭瑤琪認為賣匯交易憑證上沒有匯差、手續費、分類為商業支出等,只是就確定判決已斟酌的證據持相異評價,或爭辯證明力,不符聲請再審的要件,裁定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