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到年終就閃辭別太過份 勞基法3招教離職「走得優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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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一領到年終就離職,太過份!」但也有人表示,只要合乎法規,想走就走;究竟什麼時候,是提出辭呈最好時機點呢?或是離職之前,要做好哪些準備?

「年終獎金」屬於獎勵性質,若領完想轉換職場,勞基法規定有3招讓人離職走得優雅。(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據勞動部函釋勞基法施行細則指出,「年終獎金」是民間習俗於農曆年前無論盈虧均發放之獎金,屬於雇主所為非經常性之給與、或單方目的且給付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故非屬勞務對價性質之工資。

也就是說,「年終獎金」屬於獎勵性質,除非工作契約上有明確載明,將被視為薪資,例如「保障年薪14個月」,一般普遍認定為「月薪加上2個月年終獎金」;因此只要合乎法規,領完年終再離職,是再正常也不過的事情。

至於何時提出離職與年資有關,據勞基法規定,在職屆滿3年後,必須在30日前預告雇主,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要在20日前預告之,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則於10日前預告即可。

除了符合法規,人力專家也建議在「人情方面」也要多加思考,離職前做到提前預告、妥善交接、及表達感謝,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長遠來說對勞方也是好事,並不全是為資方考量。(旺得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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