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塗豐駿/台北報導
刑事局毒品查緝中心副大隊長李宏倫說明。(圖/翻攝畫面)
2011年3月一名陳姓男子涉嫌吸毒,,因拒絕接受採尿遭警強行押解至醫院,綑綁於病床上由醫師將尿管插入尿道並採集尿液檢體,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案經二審合議庭認為有違憲之虞,聲請大法官釋憲,憲法法庭14日判決《刑事訴訟法》相關採尿規定違憲,並宣告2年後失效。對此警政署表示已責令各警察機關,在完成修法前須依本判決意旨,於非情況急迫時執行「非侵入性方式採尿」時,應取得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後始得為之。
警政署表示嫌犯強制驗尿判決違憲,已衝擊檢警未來辦案。新聞稿指出,有關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宣告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警政署自即日起至主管機關完成修法前,已責令各警察機關依本號判決意旨,於非情況急迫時執行「非侵入性方式採尿」時,應取得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後始得為之;如遇情況急迫,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應立即於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以兼顧犯罪偵查之必要與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精神。
警政署除已即時通報本號判決予各警察機關遵循辦理,並將於各式集會、常年訓練及勤前教育等場合加強宣導;後續亦協助主管機關司法院昂辦理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修法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