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曙光糗了!遭吳子嘉指「貪污犯」求償200萬元 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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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島電子報》董事長吳子嘉認為潛艦國造涉弊,去(2024)年1月在網路節目批前潛艦國造召集人黃曙光「貪污犯」等,民事遭求償200萬元,台北地院今(27)日判決出爐。

黃曙光資料照。(圖/中天新聞)
黃曙光資料照。(圖/中天新聞)

吳子嘉2024年1月10日在個人YouTube頻道「董事長開講」上稱:「那個黃珊珊,你的哥哥叫做黃曙光,黃曙光就是貪污犯!」、「黃曙光帶著一群人在貪污,然後還跟民進黨的高層聯合貪污!」、「黃曙光是貪污犯!」同年月16日上東森新聞台節目「關鍵時刻」又稱:「我不只講黃曙光,我說黃曙光的妹妹,你今天黃珊珊你可以告我,我在這邊講也是一樣啊,你們家一家清白,她講的,我說貪污犯的妹妹」、「我每天罵他貪污犯!」

黃曙光2024年4月決定對吳子嘉提出刑事誹謗罪告訴,並提民事求償200萬元,同時辭去潛艦國造召集人及國安會諮詢委員職務,不再參與後續艦預算規劃。黃曙光在訴狀中強調,他曾任參謀總長、海軍司令、海軍副司令等軍職,從軍為國服務逾40載,始終盡忠職守效忠國家,嚴守行政中立,未參加任何政黨,更絕無貪贓枉法,吳子嘉卻以「貪污犯」對他不實指控,讓他忍無可忍。

吳子嘉資料照。(圖/中天新聞)
吳子嘉資料照。(圖/中天新聞)

台北地院今日宣判民事求償案,法官審酌,有關國家法令及政策之意見提供及公共討論、對於政府權力行使之監督批評、或對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表現之評價及反應等,因具有形成公意、監督施政及實踐民主等重要功能,應受憲法之高度保障,尤其是就直接針對國家機關、政府施政或公務執行等公權力之異議或反對言論,國家更應給予最大之保障,並就人民表意之語言運用及情緒表達等,予以較大限度之容忍;而憲法固然保障人民之名譽權及其人格法益,但亦不可能為人民創造一個毋須忍受他人任何負評之無菌無塵空間。

法官認為,吳子嘉於個人主觀懷疑潛艦國造涉及舞弊事實係屬真實,並就此涉及重大之國家公共議題而為評論,非自行虛構事證而無端質疑原告併為惡意評論;吳子嘉以此等事實評論原告,其所使用之語言縱有不堪,然而參諸前揭憲法法庭所揭櫫之原則,且基於潛艦國造涉及舞弊事件之公共性及重大性、機密性,以及黃曙光當時係主導潛艦國造之職務地位公眾人物,黃曙光就其名譽權之相關保護於此情形自應有所退讓,應認吳子嘉之言論及評論尚未逾越言論自由之界限而不具違法性,黃曙光請求賠償無理由,判決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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