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央社
前宜蘭縣頭城鎮長曹乾舜被控以職務之便收賄新台幣390萬元,一、二審考量他坦承犯行且繳回犯罪所得,有悔意,判刑6年6月。曹男提上訴請求輕判。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新北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判決指出,曹乾舜於民國107年頭城鎮長任內在LED路燈採購案中,利用職務之便,向得標廠商收賄300萬元,之後又藉進用教保人員、清潔隊人員機會,先後收取90萬元。
新北地方法院認為,曹乾舜3次犯罪情節非輕,且嚴重破壞公務員廉潔形象,但考量曹乾舜犯後均坦承犯行,並已繳回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褫奪公權4年。
曹乾舜不服提起上訴,主張已承認全部犯罪,也繳回款項,請求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不過,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曹男沒有犯罪情節可以憫恕情形,駁回上訴。最高法院今天再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