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花15萬養狗卻不能報稅?紐約女子提告要求寵物列報扶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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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紐約市一名女子向聯邦法院提告,主張她飼養的黃金獵犬應被視為非人類扶養親屬,挑戰美國稅法對於「家庭成員」的定義範疇。

美國一名女子主張她飼養的黃金獵犬應被視為非人類扶養親屬。(示意圖/unsplash)

根據《PEOPLE》取得的法院文件,紐約市居民雷諾茲(Amanda Reynolds)於6月19日向紐約東區聯邦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被告為美國政府及國稅局(IRS)。訴狀中,雷諾茲代表自己及她的8歲黃金獵犬芬尼根(Finnegan Mary Reynolds)提告,她形容這隻狗「完全仰賴」她才能生存。

訴狀指出,雷諾茲每年花費超過5000美元(約15.7萬元新台幣)照顧芬尼根,包括食物、住所、獸醫服務、美容、訓練、交通、日間照護及寄宿等費用。她主張芬尼根符合《國內稅收法》第152條對扶養親屬的功能性標準,包括經濟依賴、共同居住及無獨立收入,但僅因非人類身分而被排除在外。

雷諾茲認為這項排除違反憲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不公平地對待有非人類扶養對象的納稅人。訴狀也主張此舉違反第5修正案的「徵收條款」,指出拒絕與芬尼根照護相關的稅務抵免或扣除額,等同於透過提高稅負不當徵收財產。

「雖然狗被視為財產,」訴狀寫道,「但在公共政策重視生命與追求幸福的基本價值下,有合理依據將牠們視為非人類伴侶。」雷諾茲補充表示:「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芬尼根就像女兒一樣,絕對是『扶養親屬』。」

訴狀指出,雷諾茲每年花費超過5000美元照顧芬尼根。(示意圖/unsplash)

訴狀承認此主張「前所未見」,但強調並非無理取鬧,並指出動物福利與法律地位的觀念正在演變。文件也指出稅務政策的矛盾之處:根據現行國稅局指引,某些服務性動物可列為可扣除的醫療費用,但可能產生相同或類似費用的伴侶動物卻完全不被稅務承認。

雷諾茲主張這種區別在財務層面缺乏合理依據,導致承擔大量照護成本卻無法獲得減免的寵物飼主受到累退性懲罰。訴訟尋求宣告性及禁制性救濟,要求法院重新解釋第152條以允許狗隻符合非人類扶養親屬資格,或至少要求國稅局制定個別審查標準。

請求的救濟措施包括禁止國稅局將狗隻排除在扶養親屬身分之外、制定伴侶動物資格認定的新規範標準,以及根據《平等司法法》(EAJA)償還律師費及訴訟費用。持有紐約州律師執照的雷諾茲在本案中自我辯護。

國稅局尚未提出回應。儘管本案面臨重大法律障礙,但它引發更廣泛的問題:現代家庭型態如何適用於僅針對人類扶養親屬設計的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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