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真/綜合報導
桃園有名蔡姓男子因不滿被提分手,便把交往期間偷拍的親密照片傳給前女友跟其他朋友,逼女方報警提告。法官審閱後認蔡男確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4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緩刑2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蔡男在和前女友交往期間,在沒經過女方的同意之下,擅自用手機偷拍女友裸體和性愛過程。之後女方提出分手,蔡男因此心生不滿,便把之前偷拍的性愛照傳給女方及其友人,使女方心生畏懼,報警提告。蔡男偵訊時對犯行坦承不諱,且女方跟證人的說詞也一致,也有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等證據,認定蔡男犯行明確。
法官認為,蔡男不理性處理感情問題,只因不滿被分手,就拿擅自偷拍的私密影像恐嚇女方,還散播影像給其他人,造成女方身心受創,相當惡劣。因蔡男坦承犯行,也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勘認犯後態度尚佳,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蔡男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緩刑2年,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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