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性侵犯出獄後再犯性侵罪 一律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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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央社

丁姓性侵慣犯服刑期滿後入培德醫院強制治療已6年,因再犯風險未降而延長治療3年。法務部今晚說,民國100年後,性侵犯出獄後再犯性侵罪者,一律不得再行假釋,丁案即為一例。

法務部表示2011年後性侵犯出獄後再犯者一律不得再行假釋。(圖/翻攝自Google map)

法務部指出,針對丁男3次獲假釋,是當年由專家治療評估通過才報准許可假釋。本案經監察院糾正案後,性侵犯出獄後再犯性侵罪者,一律不得再行假釋,自民國100年以後,此類個案均服刑期滿,且在監期間治療評估未通過者,即向法院聲請刑後強制治療,丁男案即為一例。

全案緣於,丁姓男子犯下多起性侵案件,判刑入獄後獲假釋,假釋期間犯妨害自由案遭判刑而回籠接續前案殘刑,後來二度獲假釋,但又犯下性侵罪,被判刑並接受刑前強制治療後,民國98年間三度獲假釋,出監時穿戴電子腳鐐監控。

未料,丁男涉騙觀護人而變更宵禁監控時間,趁機在台北市西門町犯下猥褻、性侵案,丁男再入監。監察院介入調查,要求法務部檢討假釋審核與觀護制度。

丁男原106年間刑滿出獄,台北監獄報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法官審酌評估報告,認定丁男接受治療課程及輔導教育後,仍有再犯危險,裁定命其接受刑後強制治療。

丁男至今仍在台中監獄培德醫院強制治療中,獄方以最新鑑定評估丁男的再犯風險未降低,決議依照刑法第91條之1規定,委請高檢署向高等法院聲請延長治療期間。

高院日前參酌丁男的治療情形、時間、評估結果、再社會化、防衛社會安全等因素,認為檢察官聲請有理,日前裁定延長治療3年,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的必要。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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