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帶手機3次被記3大過退學 軍校生行政訴訟勝訴提國賠結果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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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塗豐駿/綜合報導

一名男子於2018年就讀空軍航空技術學院時,因3度攜帶智慧型手機上學遭學校處分,共記了3個大過勒令退學處分,事後男子提起行政訴訟告訴,最後校方敗訴成功恢復學籍,但他因考上警察特考選擇申請航技退學,並以行政訴訟勝訴為由申請國賠,要求40萬元賠償;案經法院審理判他敗訴,全案可上訴。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一名學生因3次偷帶手機遭校方記3大過開除。(圖/翻攝自Google map)

判決書指出,呂姓男子2018年就讀空軍航空技術學院航空通訊電子系雷達工程組期間,於2月5日在校區內違反規定使用智慧型手機,3月8日又被抓到一次,因此被處分記大過1次;呂男隔年2019年2月再次把智慧型手機帶進教室,並在教室中開啟熱點用筆電上網,校方認為呂男第3次違反校方資安規定,累犯且屢勸不聽,再記他2大過處分,呂男也因此累積3大過被開除退學。

呂男被開除後提起行政訴訟告訴,並主張他當時是班代,開啟手機熱點連接到電腦是為了把老師交付的作業傳給同學,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呂男行為雖違反校規但動機尚屬良善,校方記2大過處分有違比例原則,判處撤銷處分並恢復學籍。校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但是上訴審理期間呂男考上警察特考,2020年4月向航技主動申請退學,航技因此撤回上訴,故呂男行政訴訟男勝訴確定。

呂男勝訴確定後又申請國賠,他主張若未被退學順利畢業應被授予少尉軍銜,因航技違法處分造成他擔任軍職權利損傷,計算自2019年6月畢業後至2020年4月間擔任少尉的薪水,要求國賠40萬9646元。案經橋頭地院審理,法官認為呂男雖行政訴訟勝訴,但校方行政處分適當與否,與校方是否構成職務上侵權行為原屬兩事,呂男確實有帶智慧型手機進入教室使用,校方依校規處分並無違反懲處規定,也無故意或過失侵害呂男任軍職權利,判處呂男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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