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彥昇/綜合報導
立法院今(9)日三讀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增訂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招募未成年加重其刑至2分之1,因此最重將處10.5年。
立法院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招募未成年國人到境外詐騙,最高可判10.5年徒刑。(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新增規定,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且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指揮他人招募、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身份,均加重其刑至2分之1。
三讀條文另新增,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資助犯罪組織的沒收規定,明定擴大沒收範圍,徹底剝奪組織犯罪的不法所得;另將原本「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的規定,修正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就不得登記。
國民黨立委洪孟楷於三讀後表示,犯罪型態不斷推陳出新,尤其是去年讓國人深惡痛絕的,把國人騙到國外從事犯罪,甚至有被害人變成加害人的情況,這樣的情形非常可惡,絕對要嚴刑重罰遏止犯罪行為,跨國犯罪絕對不容姑息,呼籲政府部門也要遏阻網路詐騙管道,並透過跨國合作,破獲在國外的犯罪首腦,從源頭管制才是根本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