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乘客站立公車禁區遇車禍身亡 家屬求償527萬獲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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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湖南長沙寧鄉市人民法院藍月谷人民法庭近日審結一起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一名女乘客因站立在公車禁止站立區域遭遇車禍身亡,法院判決運輸公司承擔85%責任,死者自身承擔15%責任,引發各界關注公共運輸安全議題。

兩岸公車皆設立有禁止站立區域。(圖/翻攝《光明網》)

《紅星新聞》22日報導,2025年5月,楊姓女子搭乘由歐姓司機駕駛、長沙某運輸公司營運的公車前往寧鄉市城區。由於車內滿載,楊女選擇站立在公車「禁止站立」區域。當日15時許,胡姓男子酒後駕駛小轎車突然越過道路中心線逆向行駛,與對向公車發生猛烈碰撞,造成包括楊女在內的9人受傷,楊女經搶救無效不幸離世。

大陸交警部門認定小車駕駛人胡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公車駕駛人歐某及車上乘客無責任。事故發生後,楊女家屬將運輸公司、司機歐某等告上法庭,主張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16萬餘元人民幣(約527萬元新台幣)。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大陸《民法典》第823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楊女與運輸公司之間成立客運合同關係,運輸公司作為承運人有義務將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即使事故是第三人胡某全責所致,運輸公司也需先向乘客家屬賠償,之後可向侵權人追償。

法院最終酌定運輸公司對楊女的死亡承擔85%的主要責任,楊女自身承擔15%的次要責任。(示意圖/photoAC)

然而法院同時指出,《民法典》第59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楊女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禁止站立」的警示標識具有認知能力,理應知曉站立在該區域在車輛行駛、轉彎或急刹時具有更高的危險性,她選擇站立於禁站區域屬於未能盡到對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

法院最終酌定由承運人運輸公司對楊女的死亡承擔85%的主要責任,楊女自身承擔15%的次要責任,司機歐某屬於履行職務行為,其責任由公司承擔。本案判決後雙方服判息訴,該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禁止站立」區域通常位於車門附近,是車輛行駛中最不穩定的區域,乘客享有安全抵達的權利,也需履行注意自身安全的義務。對運輸企業而言,安全保障義務是法定義務,不僅需要設置清晰的安全標識,更需要主動管理,對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及時勸阻。隨著春運即將開始,法官呼籲司乘雙方共同努力確保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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