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兆豐證券黃姓業務經理,向丁姓貴婦佯稱,跟兆豐公司團隊投資股票會賺大錢,誘使丁婦匯款投資,但黃女卻未投資股票,把錢拿去私用,事後丁婦因屢追問黃女投資績效,黃女一再搪塞,始知受騙,損失780萬多元,台北地院依詐欺取財罪判黃女徒刑1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女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任職兆豐證券埔墘分公司業務經理,黃2016年7月21日向經營服飾精品店的丁婦借款100萬元後,黃同年9月佯稱,她為兆豐證券營業員,跟著公司團隊投資股票會賺更多,並親筆寫下欲投資股票標的、均價、張數的筆記給丁婦。
丁婦誤信後,遂於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6月9日,8次匯款至黃女帳戶共731萬2500元,丁婦另於2016年12月同意黃女先前的100萬元借款轉為投資款,但黃取得款項後,均作為個人使用,並未投資股票。
事後因丁婦屢向黃追問投資情形,黃則以「先跟你報告,頭頭說19大開完會開完會會先結一筆,目前陸續在獲利了結……」、「分紅的事嗎?目前都在賣股票,停利部分了,但是沒有賣的很順利,可能要再一個月」、「獲利多少分多少」、「會有報表」搪塞,且從未提出投資相關報表、證明文件,丁婦始知受騙。
法院審理時,黃否認詐欺,但法官不採信,認為黃利用證券從業人員身分行騙,迄今未與被害人和解,加上黃否認犯行,飾詞狡辯,耗費司法資源,犯後態度不佳,判刑1年,沒收犯罪所得780萬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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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 陳志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