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個人逃漏稅逾1000萬加重罰金「最高可達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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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彥鈞/綜合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將逃漏稅的罰金從現行新台幣6萬元以下,提升到1000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達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在5000萬元以上案件加重處罰,最高可處1億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院會30日三讀通過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將逃漏稅的罰金從現行新台幣6萬元以下,提高到1000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達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在5000萬元以上案件加重處罰,最高可處1億元以下罰金。(圖/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立法院院會30日三讀通過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將逃漏稅的罰金從現行新台幣6萬元以下,提高到1000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達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在5000萬元以上案件加重處罰,最高可處1億元以下罰金。(圖/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加重逃漏稅罰則,包括從現行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為10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達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在5000萬元以上案件加重處罰,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修法還新增檢舉逃漏稅的檢舉獎金核發和領取資格限制等相關規定,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檢舉獎金以每案罰鍰20%、最高限額480萬元為限;稅務人員、稅賦查核人員配偶或三等親、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和參與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不得領取檢舉獎金。

另外,立院三讀通過條文也規範,納稅義務人因為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等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且增訂因可歸責政府機關錯誤導致溢繳稅款者,退稅請求權年限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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