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塗豐駿/台北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鍾文智因涉嫌炒作「台灣信託憑證」TDR上訴案,12月1日、9日二審開庭時,文化大學戴銘昇教授、文化大學法學院長王志誠及輔仁大學法學院長郭土木教授到庭擔任鑑定人,主張台灣存託憑證(TDR)應為本國有價證券,並非外國有價證券,對此法學界認為有價證券核定權屬財政部,司法機關不應逾越權限創造法律,應依法裁判。
法界人士在人權研討會曾呼籲司法機關應依法判決。(圖/翻攝畫面)
近年來「台灣存託憑證」(TDR)又稱「第二上市櫃股票」,即該企業、公司,已經在國外上市,並將在台申請上市,因此以「存託憑證」掛牌,對外進行募資,TDR在金融市場熱絡,相對衍生法律問題,卻缺乏控管常引起內線交易等爭議,有學者認為此類案件有侵害人權疑慮,促請金管會與司法機關應重視人權,也呼籲政府應盡速修法。
今年9月間中華人權協會與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台灣法曹協會,曾舉辦人權研討會,研討會中國內法學界諸多學者均出席表達對臺灣存託憑證(TDR)法律爭議上的看法,認為《證交法》始終沒有確切地將TDR納入規範,造成對於TDR相關罪刑論定,淪為各自解讀甚至變成法官造法,侵害立法權及行政權,違反權力分立的民主憲政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