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須具結未領中國大陸身分證 林沛祥:畫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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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日前發函政府各部門,要公務員具結「未領有中國身分證」,國民黨立委林沛祥今(1)日表示,這其實是一個畫蛇添足,沒有必要的事情。

國民黨立委林沛祥。(圖/立委辦公室提供)

林沛祥認為,這樣的作為,彷彿是在懷疑說,公務人員是否有雙重國籍,是否對我們中華民國忠誠,其實這樣的行為對於整個公務人員的士氣是很大的打擊。

陸委會指出,如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即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兩岸條例自93年起已規定國人具有中國大陸身分者,將註銷台灣人民身分,亦因此喪失擔任公職人員之資格。

陸委會表示,由於現任公職人員中確實存在領有中共身分證之案例,政府自即日起要求現職人員具結未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身分證、定居證及護照,係加強宣導現行法律規定。公務人員擬任時本就必須對諸多事項具結;自即日起增加具結並宣導兩岸條例自93年起已有之規定,政府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行政乃職責所在,並無任何不妥,亦不存在違法情事。

陸委會說明,國人如向中共申領上述證件,必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宣誓效忠,已違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的「忠誠義務」。政府要求現職人員具結沒有違反忠誠義務之「具體情形」,是政府對全體公職人員行政管理的內部要求與權限,不涉及對公職人員的權利侵害。

陸委會強調,依照中共法規申領「居住證」,必須在中國大陸居住6個月以上。我國公職人員依國家現行人事管理規範,不可能存在符合中共申領要件之情形。相關人員如確實領有「居住證」,所屬機關即有必要釐清當事人取得證件,是否有違反人事差勤或赴陸管理規範之情事,否則即是中共為推動統戰及融台策略,不惜違反自身法令招攬國人赴陸申辦之鐵證。

陸委會重申,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為與決策,政府禁止現職公職人員領用中共居住證,係政府政策,也是政府對全體公職人員的管理權限,全體公職人員均有遵守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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