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男子去年在中山區酒店消費時,2小時內對坐檯的酒店小姐性侵3次,事後挨告遭送辦起訴,最後賠償100萬元達成調解,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

檢警調查,擔任影印機公司維修人員的李姓男子,2024年2月14日凌晨2時許在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某酒店喝酒歡唱,期間在包廂內對坐檯的酒店小姐強吻並伸出狼爪,撕破其衣物上下其手猥褻,後來又跟著進入包廂廁所,勒脖子強行性侵得逞。
凌晨近3點被害酒店小姐又被李男帶離酒店,強行將她帶上計程車返家,在家中再度性侵得逞,女子不堪受辱事後向警方報案提告,李男遭通知到案送辦,北檢依法起訴。
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李男共犯下2次強制性交罪,審酌李男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100萬元調解無再犯之虞,且已支付部分金額,最後2罪判處合併執行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須服220小時勞務、5場次法治教育課程,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