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綜合報導
某大學林姓男研究生與一名友好的研究所女同學,到女同學租屋處附近的酒吧飲酒再回女同學租屋處休息,沒想到睡覺時林男對女同學摸胸部、下體,挨告後判刑10月。
林男2010年9月某夜與女同學兩人在桃園市中壢區某酒吧消費,喝到微醺後,林男送女同學回租屋處,兩人走路10餘分鐘抵達,林男表示頭很暈走不動了,女同學就讓他進屋洗澡休息,當晚兩人一起睡在雙人床上。
但睡到早晨6點時,女同學突然感覺胸部遭撫摸,她立即驚醒發現是林男的手伸進她衣領內,她仍然酒醉很暈,只把林男的手撥開又繼續睡,沒想到林男又二度伸手來摸她胸部,甚至以下體磨蹭她大腿後側,她大力推開林男到牆角,警告表示:「我們是朋友不能這樣子做、你不要在摸我。」結果林男又從牆角滾過來第三度摸她胸部,另一隻手更伸進她褲頭內摸她下體,女同學再也受不了,打開燈叫林男離開。
女同學為了讓林男知道嚴重性,決意報警提告,林男在法庭上雖委請律師辯稱,事發時兩人都酒醉,林男完全斷片無意識,女同學指述也可能有疑。
但法官審酌,女同學在警方、檢方、院方調查歷次指述都大致相同,並無矛盾,而女同學與林男並無仇隙,女同學不太可能甘冒偽證重罪誣告林男性侵害,使自己遭受同學間異樣眼光,因此認定她證詞可信,而且林男在案發當天下午即傳訊致歉:「對不起,我真的不是故意的,我是個噁心的人,我以後不會再喝酒了,不會再這樣對你了,我發誓,真的對不起,我很希望妳能再給我一次機會,我當下做了那些不尊重妳的事,我真的很抱歉,拜託讓我跟你談談好嗎?」顯然不是斷片不知發生什麼事,因此認定林男犯行屬實,依強制猥褻罪判處10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