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性侵犯電子腳鐐為何被拔開 法務部糾正監院

新增至偏好來源
分享:

性侵犯潘俊皓假釋期間,自行解開電子腳鐐逃逸,經監委林雅鋒調查發現,檢方偵查時要求潘嫌示範,潘嫌再度以徒手方式成功拔開電子腳鐐,而法務部迄今不知為何會發生此種情況,上午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通過林雅鋒對法務部提出的糾正案。

性侵未成年少女的性侵犯潘俊皓,遭台東地院判處6個月徒刑,前年6月底假釋出獄,被檢方要求配戴電子腳鐐,並實施夜宵管理,但去年1月10日晚間,潘嫌竟自行破壞腳鐐後逃逸,在警方追緝下,不到一天就被宜蘭警方逮捕歸案。

經監委林雅鋒調查後,上午在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上提案糾正法務部,並順利通過。

糾正案文指出,檢察官進行偵察命潘嫌示範,潘嫌再度以徒手方式成功拔開電子腳鐐,顯見為防止性侵犯再犯風險的電子腳鐐,無法彰顯社會防衛功能。法務部目前讓假釋犯先戴虛擬實境裝置(VR),才進行電子腳鐐穿戴,避免他發現怎麼穿戴。

林雅鋒說,配戴電子腳鐐目的不僅有防止再犯機能,更應重視觀護處遇的最終目的在於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她表示,配戴電子腳鐐因在收訊不良處會發出警示聲,潘嫌因而工作不順利,甚至不想假釋,想回監繼續執行,後來乾脆拔掉電子腳鐐,又多觸犯1件刑法第138條之罪。

本案另發現,潘嫌假釋付保護管束之人與被害人為男女朋友,其所犯者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刑法第227條第3項),法院僅判刑6個月,卻因為有其他竊盜罪嫌,導致刑期延長,其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也延長,故潘嫌配戴電子腳鐐期間高達9個月又15天,則超過6個月部分,形同是竊盜罪的假釋期間也被要求配戴電子腳鐐,並非合理,恐與比例原則有違。

中時 趙婉淳

標籤:

留言衝人氣

登入留言有機會獲得旺幣哦!
NO MESSAGE 無任何留言,趕緊搶頭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