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內容曝光!柯文哲一審判刑17年 涉犯罪名、刑度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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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涉及京華城案遭北檢求處28年半,台北地院今(26)日下午一審宣判,柯文哲判刑17年,褫奪公權6年,全案可上訴。對此,台北地院發出新聞稿說明,柯文哲涉犯哪些罪名及為何判刑17年的原因。

柯文哲一審判決出庭。(圖/記者塗豐駿攝) 
柯文哲一審判決出庭。(圖/記者塗豐駿攝) 

北院表示,柯文哲於109年3月24日至26日收受沈慶京以威京集團內之7人以捐贈政治獻金名義交付之賄賂新臺幣(下同)210萬元,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3年。

柯文哲另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600萬元,及與李文宗、李文娟共同以木可公司名義侵占「柯文哲、吳欣盈總統副總統政治獻金專戶」款項共計6,134萬6,790元,又與李文宗共同挪用眾望基金會公款共計827萬1,095元支付柯文哲競選總部員工薪資。

上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公益侵占(2罪)、背信等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

台北地院。(圖/翻攝自台北地方法院網站)
台北地院。(圖/翻攝自台北地方法院網站)

至於柯文哲的罪名和刑度,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6年;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2年;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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