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偵辦柬埔寨太子集團洗錢案,起訴主嫌陳志等62人,其中9人於偵查期間遭羈押,案件移審台北地院今日開庭審理,晚間9時許9人分別被獲30萬至500萬元交保。

9名被告分別遭依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商業會計法、賭博、偽造文書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具體求刑,其中王昱棠15年以上、併科罰金5千萬元,辜淑雯16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8千萬元罰金。
另林揚茂遭求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2千萬元,李守禮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3千萬元,陳麗珊被求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2千萬元,鄭巧枚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2千萬元;所有人皆限制出境、出海、住居,需接受電子腳鐐或手鐶科技監控,每週2天需向住處轄區派出所報到。
9名被告交保處分如下:
辜淑雯具保新臺幣400萬元併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科技監控
陳麗珊具保新臺幣100萬元併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科技監控
李守禮具保新臺幣150萬元併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科技監控
邱子恩具保新臺幣50萬元併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科技監控
林揚茂具保新臺幣150萬元併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科技監控
鄭巧枚具保新臺幣150萬元併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科技監控
王俊國具保新臺幣30萬元併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科技監控
陳韋志具保新臺幣50萬元併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科技監控
王昱棠諭知因科技監控電子腳環數量不足更改為電子手環,其餘諭知不變(具保新臺幣500萬元併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科技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