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上銬案 監察院糾正警政署、北市警局及文山二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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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今(14)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台北市警局文山二分局員警於媒體鏡頭前將社工上銬,引起社工界、司法改革等單位反彈事件,經立案調查後,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於近日審議通過監委王幼玲、紀惠容提出的調查報告及糾正案。

(圖/中天新聞)

監委王幼玲、紀惠容指出,文山二分局員警違反刑事訴訟法、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等規定,於2024年3月12日因劉姓保母姊妹涉嫌凌虐幼童致死一案,拘提被告陳姓社工。

在解送台北地檢署複訊過程時,竟基於媒體拍攝之考量,刻意區分上車動線,並將陳姓社工雙手上銬,未遮蔽上銬部位,不當讓陳姓社工被媒體拍攝且遭近身採訪,足見警政署、台北市警局及文山二分局對於所屬員警的戒具使用及偵查不公開落實情形,未盡監督之責。另本案移送時戒護警力規劃失當,均核有怠失。

王幼玲、紀惠容調查亦發現,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偵辦陳姓社工案件,拘提是日曾指揮文山二分局員警前往兒福聯盟台北總會執行搜索,且為防止陳姓社工拒不到場、湮滅證據等情,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核發逕行拘提的拘票,而是開立傳票,並依第75條核發一般拘提的拘票,囑員警可視情形使用傳票或拘票,檢察官形同自我放棄在偵查階段負核發拘票把關之責。

兒福聯盟人員表示,當時僅接到拘票,文山二分局執行員警是否有將傳票合法送達,並非無疑,且自行認定陳姓社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對其逕行拘提,均與刑事訴訟法相違。此外,本案承辦檢察官2024年3月12日晚間於偵查庭訊問被告陳姓社工,全程未解銬,這已違反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核有違失。

王幼玲、紀惠容最後強調,司法機關與媒體之間存在著互相依賴的默契,司法機關藉由媒體曝光塑造辦案形象,而媒體則藉由獨家畫面提升新聞價值,形成一種共生關係。

新聞媒體採訪及報導犯罪事件,誠然屬於新聞自由及滿足國民知的權利之保障範圍,然新聞媒體對於偵查中犯罪事件的報導,應兼顧保護犯罪嫌疑人之名譽及其受公平審判的權益,是以,行政院允應督促各偵查機關嚴格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並儘速責成所屬協調各類媒體公會團體,促請業者建立自律機制,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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