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姓超商女店員因一杯75元燕麥奶拿鐵未結帳遭檢方起訴,一審被判有期徒刑3個月,但台灣高等法院日前改判無罪定讞。高院不僅撤銷原判決,更罕見在判決書中以「旁論」大篇幅批評雇主、檢察官與一審法官,認為雇主涉嫌「以刑逼民」,將企業管理風險轉嫁給基層勞工。

案件發生於2025年5月17日凌晨4時許。徐女於前一日上午7時至下午6時在北車捷運店完成早班工作後,應友人請託於凌晨0時至上午7時支援另一家超商大夜班,24小時內累計工作長達18小時。在極度疲憊的狀態下,她於櫃檯公開沖泡一杯市價75元的燕麥奶拿鐵並飲用,但未完成結帳程序。店長事後調閱監視器發現,報警處理,檢方隨即依業務侵占罪起訴。
士林地院一審認定,徐女熟悉超商作業流程,不可能忘記結帳,因此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但徐女上訴主張,她當時單人值班,連續工作導致身心俱疲,才會一時疏忽漏刷條碼,絕非惡意侵占。她強調全程都在監視器下公開沖泡,如果真有犯意理應避開鏡頭;同日上午6時購買薏仁漿時仍正常結帳,足以證明沒有侵占意圖。
調查後發現,徐女案發前已預購32杯燕麥奶拿鐵,截至案發時仍有26杯尚未兌領,顯然無須為了一杯75元咖啡而冒險侵占。監視器畫面也清楚顯示,徐女全程在櫃檯前公開製作並飲用咖啡,過程中毫無躲藏或掩飾行為。合議庭並指出,案發時間正值凌晨4時,屬一般人注意力及警覺性最低的時段。
高院認為,業務侵占罪必須具備「不法所有意圖」,本案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綜合排班紀錄、寄杯紀錄、消費習慣等完整證據鏈,可認定徐女只是因連續值班、精神不濟而導致注意力渙散,屬行政疏失而非故意犯罪,因此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撤銷原判,改判無罪定讞。

高院的強烈批評引發外界關注。判決書中指出,便利商店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服務,仰賴的是薪資不高卻身兼收銀、煮咖啡、補貨、清潔、代收等工作的「萬能店員」,形容這樣的便利是「廉價的便利」。高院直言,雇主對員工輕微過失本可透過要求補繳款項、警告或依內部規範懲處等方式處理,卻選擇動用刑事訴追,甚至徐女另因鮮食延遲上架遭索賠1萬5000元,顯示有將企業經營成本及管理風險轉嫁給基層勞工之嫌。
高院強調,這帶有「以刑逼民」或報復性意味,不應將國家司法資源作為企業管理的威嚇工具。判決罕見點名檢察官及一審法官,認為檢察官身為公益代表人,應審慎判斷個案是否具備不法所有意圖,而非一味追求訴追與定罪;一審法院則未充分考量徐女連續值班、過勞及精神疲憊等具體情狀,便認定構成犯罪,未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判決最後引用「法乃至善與公平之藝術」及「惟良折獄」等法諺,提醒執法人員應兼顧法律與公平正義,不應讓冰冷的法條演繹凌駕於對被告過勞處境的理解及實質正義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