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官有紘/綜合報導
高雄邱姓軍人有意追求一名女性友人(小花),前年5月5日晚間11時許,載小花返回住處時,發現小花在副駕駛座睡著,竟趁機性騷擾,法官依法判刑1年,全案可上訴。
邱男見心儀女在副駕駛座睡著,偷親偷摸時女子嚇醒,竟強拉她的手逼打手槍。(圖/翻攝自免費圖庫 pixel)
判決書指出,事發在前年(110年)5月5日晚間11時許,當時邱男還是現役軍人,晚間邀約小花外出,於是返回小花住處時,發現她在副駕駛座睡著,於是邱男竟起色心,將車子停留在一處建築空地後,並偷偷撫摸並親吻小花嘴巴、臉、脖子、耳朵等部位小花驚醒後,立刻出言表達拒絕並將邱男推開。
不料,邱男用身體強壓小花,甚至意圖強行對方口交,但遭拒,隨後邱男用右手強行抓住小花雙手,左手強摸小花下體,再強拉小花的手強逼打手槍,小花掙扎說「不要」、「我要下車」,但是邱男直到射精後才停止,事後小花不甘受辱,立刻通知同住友人報警,員警獲報到場,當場逮捕邱男及查扣得沾有邱男精液的衛生紙。
法院審理,邱男辯稱如果有強迫,車內應該有踢打痕跡,她也會受傷,但都沒有這些情形,況且車門沒鎖,小花大可直接離開,而且她也是完事後,隔很久才離開報警。不過,一審時法官不採信,並依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邱男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法官審酌,邱男有意追求小花,自認小花對其有好感,未經同意,任意撫摸親吻,經小花拒絕後,更強行撫摸並強拉小花的手打手槍,追訴期恰逢小花懷孕,邱男行為造成小花重大精神傷害,犯罪所生危害非輕;邱男犯後未能坦然面對犯行,進而尋求小花諒解,犯後態度難謂良好;高院法官日前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邱男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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