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案、政治獻金弊案,遭北檢於去年12月26日以貪污等4罪起訴並聲請延押,儘管北院先是裁定3千萬交保,但北檢成功提出抗告,發回更裁後,調高保釋金再度交保;北檢卻又再次提出抗告。根據《刑事訴訟法》只要高院沒有駁回北檢的羈押抗告,北檢可以不斷針對柯文哲交保提出抗告。
柯文哲在去年9月遭北檢羈押近4個月後,12月26日遭到北檢起訴求刑28年半,並且聲請延押,北院在27日裁定柯文哲以3千萬交保。29日北檢提出抗告成功,發回更裁,改以7千萬交保,並加上電子腳鐐科技監控。31日北檢再度對交保提出抗告,預計高院會在今(1)日下午宣布抗告是否成功。
北檢在起訴柯文哲後,兩度對交保提出抗告,再加上去年9月首度聲請羈押柯文哲,卻遭北院宣判無保請回後,成功聲請抗告,北檢針對柯案已經3度提出抗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當台北法院作成裁定後,若檢察官仍認為有羈押必要,可向該法院的直接上級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15條,「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部分情形例外)」,「不得再行抗告」,是指不能對高院的裁定進行抗告,因此只要高院沒有駁回北檢的羈押抗告,北檢就可以不斷對北院裁定柯文哲交保的決定一再提出抗告。
雖然北檢面對柯文哲是否交保,在高院沒有駁回抗告前,可以不斷抗告,但柯文哲同樣也擁有此項法律權益。如果柯文哲在發回更裁後,北院改判羈押,他也可以向高院聲請抗告。不過柯文哲在去年9月遭裁定羈押後,並沒有向高院聲請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