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交保北檢跨年夜二度提抗告 高院:案卷很多今日不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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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偵辦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政治獻金案,日前台北地院裁定交保,檢方抗告成功,法院更裁柯文哲7千萬元交保。北檢在今(31)日跨年夜下班前夕,二度提出抗告,並說明理由。對此,高等法院也在晚間作出回應,本件已經分案,且法官閱卷中,因為案卷很多,今日不裁定。

高等法院針對北檢二度提出抗告表示今晚不做裁定。(圖/google map)

北院29日更裁,柯文哲准予7000萬元保證金(含已提出之保證金30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並自12月30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及應遵守下列事項:接受北院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所示之電子腳環科技設備監控;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

柯文哲在30日下午具保,北檢收到裁定書後表示,將依法提起抗告。北檢在今(31)日跨年夜下班前夕,二度提出抗告,並說明理由。抗告理由簡要說明如下:

一、原裁定認定柯姓被告等4人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若經判決有罪確定,重刑可期,可能伴隨高度逃亡風險,故除諭知被告等提出鉅額交保金額外,並命被告等均應接受如原裁定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此固可降低被告等逃亡之風險,惟於被告等行動自由未受拘束之情形下,仍非屬100%之無風險措施,且對於防止被告等與他共同被告及證人間之接觸、串證行為,亦難起效用,而有妨害將來審理發現真實之訴訟目的。

二、沈姓、應姓被告於偵查初期即有逃亡之事實,且沈姓被告於「國內」資金壓力沉重,於「國外」復有投資置產,足認渠等均有高度逃亡可能,一旦發生逃亡情事,不僅妨害審判程序與真實發現,更嚴重斲傷司法公信力。

三、原裁定指摘被告許芷瑜於本案起訴事實之涉案情節不明乙節,檢察官於抗告書再度強調被告許芷瑜並非柯姓被告口中所稱之「愛玩的小朋友」,而是負責為柯姓被告處理私密行程及保管財務、收受金錢之重要角色。綜觀偵查中發現:

(一) 柯姓被告於 111 年 10 月 24 日,在市長辦公室內踩著飛輪見證人邱清章,邱O章將陳盈助委託代為轉送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放在市長室地板上,離去後,柯姓被告即將上開款項交與被告許芷瑜處理。

(二) 眾望基金會於 111 年 12 月初存入之 150 萬元款項,業據證人即被告李文宗任職北捷公司董事長之秘書范雅琪證述,係被告許芷瑜將現金 150 萬元拿至北捷公司樓下交付證人秘書范雅琪。

(三) 柯姓被告於 112 年 3 月間,親自前往臺北市中正區醒吾大樓拜會證人「悟覺妙天禪師」之悟覺妙天,並帶走悟覺妙天天交付裝有現金 1,000 萬元之皮箱,柯姓被告收受該1,000萬元現金後,亦交付被告許芷瑜保管,被告許芷瑜再依柯姓被告指示之金額,逐筆交付被告李文宗、李文娟,以處理新故鄉協會之事務。

(四) 以上事證,可認柯姓被告收受鉅額現金款項後,多直接交給被告許芷瑜保管,並做後續運用處理。被告許芷瑜於犯罪事實中之角色,舉足輕重。且被告許芷瑜係柯姓被告教唆逃亡在外,犯罪細節尚待緝獲後釐清查明,兼衡以現今科技發達,渠等亦可能利用通訊軟體或透過第三人作為串證管道,故為防止勾串,即有羈押柯姓被告之必要。

四、 本案柯姓、沈姓、應姓等被告之實際權勢及實質影響力,均為公眾周知之事實,倘渠等交保在外,恐影響共同被告及本案重要證人之陳述。例如,某證人曾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工作簿「wen」就是柯姓被告等語,惟該證人於柯姓被告交保後接受媒體採訪時,卻否認此情,顯見該證人前後陳述不一致,即為適例。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日前裁定7千萬元交保。(資料照/中天新聞)

五、 本署為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確保發現真實,依法提出抗告。

北院29日裁定指出,柯文哲准予7000萬元保證金(含已提出之保證金30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並自12月30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及應遵守下列事項:接受本院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所示之電子腳環科技設備監控;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柯文哲如未能於12月30日17時前具保,應予羈押。

沈慶京准予1億元保證金(含已提出之保證金40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並自12月30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及應遵守下列事項:接受本院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所示之電子腳環科技設備監控;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沈慶京如未能於12月30日17時前具保,應予羈押。

應曉薇准予3000萬元保證金(含已提出之保證金15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並自12月30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及應遵守下列事項:接受本院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所示之電子腳環科技設備監控;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應曉薇如未能於12月30日17時前具保,應予羈押。

李文宗准予2000萬元保證金(含已提出之保證金1000仟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並自12月30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及應遵守下列事項:接受本院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所示之電子腳環科技設備監控;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李文宗如未能於12月30日17時前具保,應予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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