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淡水一名男子因6歲女兒與一名少年騎單車發生擦撞,竟情緒失控出手打傷少年,近日士林地院依法判處拘役25天,且不得易科罰金必須入監,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2023年11月11日下午3時許,帶著6歲大女兒騎自行車行經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往淡水捷運站時,女兒與一名少年單車發生擦撞倒地,黃男見女兒跌倒當場情緒失控,與少年發生口角把對方自行車推倒,甚至出拳攻擊導致少年受傷流鼻血。
事後少年到醫院治療並驗傷報案提告,黃男遭警方通知到案面對偵訊時否認動手,辯稱少年自己跌倒受傷,訊後案件移送士林地檢署由士林地院審理審理,黃男直到法院準備程序庭時才坦承出手傷人。
案經士林地院審理,合議庭認為黃男出手雖是出於保護女兒,徒手攻擊造成傷勢不大但未賠償與和解,犯後態度不佳不足以獲得緩刑,被害人為未成年依《兒少法》必須加重其刑,加重後最重刑度已超過5年徒刑,最後判處拘役25天,不得易科罰金。
另少年指控黃男在現場出言辱罵並毀損其自行車,提告公然侮辱與毀損罪,法官認為雙方各執一詞且無錄音可證,且自行車僅輕微刮痕未達不堪使用,因此公然侮辱與毀損部分罪嫌不足判處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