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性侵案」二審判關3年 陸法院:處女膜不能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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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引發熱議的「訂婚強姦案」二審宣判,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以強姦罪判處南方席姓男子有期徒刑三年。法院認為,上訴人席男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構成強姦罪。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

當事者吳女和席男。(圖/翻攝微博)

據了解,席姓男子的母親見到兒子時大哭,在此之前他已經被羈押712天,期間兩人只見過兩次面。

據了解,「訂婚強姦案」發生在2023年5月,27歲被告經婚介所介紹,認識24歲的女方,雙方交往3個月後訂婚,當時男方給予10萬元禮金,並立字據結婚一年後婚房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名字。

兩人訂婚後的隔天,該男子與女友發生性關係,男方指出,他們因未如女家要求在房產證加上女方名字及再補10萬元人民幣禮金,遭女方在訂婚第4日指控強姦。被告母親甄女士則表示,「女兒明確反對婚前性行為。」

2023年12月25日「訂婚強姦案」宣判,被告男子遭判囚3年,被告當場表示不服上訴。案件的審判長則指,受害人遭強姦當晚報警,雙手有瘀傷,現場監視器影片顯示,受害人遭逃離房間求救,但遭被告席男拖回房,強調案件基於事實判決。

審判長也提出電話錄音證實,席男與被害人母親通話時確實表達性侵行為,在偵查階段也供述了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的具體細節。

綜合現場臥室證據、電梯監視器畫面及女方手腕、雙臂有瘀青等證據,足以認定席男性侵被害人的事實。

審判長認為處女膜狀況不能證明是否發生性行為。(示意圖/翻攝Pexels)

男方主張女方「處女膜未破裂」 審判長:不能作為依據
值得關注的是,男方提供的《刑事上訴狀》顯示,醫院診療手冊「女方外陰:處女膜完整,未見新鮮破口」;鑒定書:「送檢物均未檢出人精斑及STR分型」。男方堅稱與女方吳姓女子未發生實質性性關係。

對此,審判長表示,「強姦案件中處女膜狀況,屬個人隱私,不應公開披露」。發生性行為是否導致處女膜破裂,與性行為本身的程度和個體差異有關。處女膜狀況不能證明是否發生性行為,國內外醫學界對此已形成共識。處女膜狀況不能作為認定或否定強姦罪行的依據,相關司法文件和案例對此也已明確。(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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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授權轉載自《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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