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竹如改判有罪!與郭新政拍「誰摔死了李新」誹謗案二審逆轉處拘役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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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央社

前立法委員羅淑蕾不滿前北市議員李新女友郭新政製作「誰摔死了李新」影片相關內容,自訴郭女與影片中主播盛竹如加重誹謗,一審判決無罪。二審今天改判郭、盛有罪。可上訴。

盛竹如(圖/翻攝盛竹如臉書)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羅淑蕾於民國103年間時任立法委員,對於國家政策有相當影響力,屬國內重要公眾人物;立法委員個人非在立法院質詢台上或非關係公共政策的行為,是否須接受社會大眾無情、無理批評,甚至羞辱,應有討論空間。

二審指出,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及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去檢視郭新政、盛竹如所共同拍攝製作並上傳的「李新是怎麼摔死的Part1至4、6、7」系列影片,其中就黑道事件及變造證據部分,考量另案民事訴訟,已於影片上傳前的107年5月已經判決確定。

判決指出,證人陳恒寬律師也證述每集影片頭顯示的「本影片,每一個字、每一張圖、每一份資料,都來自公開資訊及法院文件,並經律師事務所逐字查核,絕無虛構造假」部分,但其僅針對曾參與的訴訟案件當中的證據資料使用有查核過,其餘部分並未查核,且在播映之前,並沒有再次觀覽影片內容,郭新政也沒有將系列影片先行提供予其瀏覽。

二審認為,郭新政、盛竹如就系列影片內容,無論在時效性、言論與公共利益關聯性、消息來源可信度、查證成本與可能性等方面,合理查證義務都應以高標準看待;而其等以網路傳播方式散布上開系列影片,散布力強大,但所為言論的公益性卻甚低,被指述者(即羅淑蕾)的名譽權保障程度自應較高;原審對郭新政、盛竹如此部分犯行為無罪諭知,即有未當。

此外,二審指出,盛竹如雖主張是依照郭新政所交付的文稿照唸,但他是國內具知名度的電視台新聞主播,收費擔任此系列影片的主持人,卻一再辯稱:「主播只播新聞不用查證」、「我年紀也已經83歲,記不太清楚我做了什麼查證」等語,顯然對於影片中所指涉之人事,未盡任何查證責任,其所辯不足採信。

二審合議庭指出,郭新政任由其臉書粉絲專頁出現辱罵、形容羅淑蕾為狗的侮辱性言詞,已符合公然侮辱的構罪要件,原審對其此部分犯行為無罪諭知,並不妥。

二審今天依共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公然侮辱罪判郭新政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罰金新台幣8000元;盛竹如共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全案緣於,李新於106年9月28日墜樓身亡,郭新政影射羅淑蕾在一起珠寶糾紛案中變造證據,並製作「誰摔死了李新」系列影片,羅淑蕾認為影片內容斷章取義,向法院提起自訴,控告郭新政、盛竹如加重誹謗。一審判決無罪,羅淑蕾提起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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