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18歲大學進修部三年級學生擔任水電工,竟在網路上引誘11歲少女進行猥褻並拍攝不雅影像,事後遭少女母親提告,一審彰化地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

判決指出,男子在某大學就讀進修部三年級,並從事水電工工作,2023年4月間透過社群平台認識一名11歲少女,雙方聊天過程中少女明確告知年紀,未料男子竟邀約對方發生性行為,遭拒絕後又用通訊軟體傳送自己的下體裸露照,還傳「懲罰你...裸照一張」、「我最愛你了」、「要露臉臉」等露骨訊息。
男子甚至引誘少女拍裸露胸部及私密處的不雅影像供其觀看,時間長達數個月之久,最後於2024年2月間前往少女住處伺機猥褻,少女母親同年4月發現女兒遭侵犯憤而報警提告。
案經彰化地院審理,法官認為男子犯案時已成年,對自身行為應具有充分認知,竟對年僅11歲無知少女進行性剝削及猥褻行為,對其身心健康發展造成嚴重影響,近日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使兒童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判處3年3個月有期徒刑,另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判7個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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