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繳1萬2還扣牌!他超速42公里挨罰 喊「僅超標2公里」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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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近日有位男子開車在國道超速42公里,被罰1萬2、道安講習跟吊扣車輛牌照半年,他提行政訴訟主張「僅超過最低標準2公里」,要求減罰至6000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警方執法程序合法,且裁罰金額符合規定,判決宋男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圖/中天新聞)

根據判決書指出,宋男於2023年某日晚間駕駛友人的自小客車,行經國道南向273.6公里處時,遭雷達測速儀測得時速高達152公里,該路段限速110公里,超速42公里。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舉發,由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1萬2000元罰鍰,並要求參加道安講習。

宋男不服裁罰提起訴訟,主張2023年7月《道交條例》修正後,超速40公里以上的罰鍰從原本3000至2萬4000元,提高至6000至3萬6000元。他認為,自己僅超速42公里,超出最低標準2公里,卻被罰1萬2000元,處罰過重。

法院調查發現,警方使用的雷達測速儀經檢定合格,「警52」測速警告標誌設置於國道272.8公里處,距離取締地點約794公尺,符合高速公路應於300至1000公尺前設置的規定。法官指出,現行《道交條例》已將「嚴重超速」標準從60公里下修至40公里,並提高罰鍰上限,目的在於強化交通安全。

法官進一步表示,宋男超速42公里,落在「超速40至60公里」區間,依裁罰基準表,小型車最低罰鍰就是1萬2000元,裁決所並無裁量空間。且因宋男未在期限內到案,依規定本可罰更重,但裁決所仍僅開罰1萬2000元,已屬「從輕發落」,若再減罰反而有違公平性。最終法院駁回宋男之訴,並判他負擔300元訴訟費用。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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