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脅迫打假球者 行政院「運彩條例」修法最重求處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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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玩球版(地下賭盤)」導致脅迫球員打假球案曾重創中華職棒,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加重「意圖營利犯罪」罰則,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以強暴、脅迫等非法途徑妨害運動競技賽事公平,因此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政院召開院會後記者會。(圖/中時張薷攝)

立法院去年底三讀通過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新增簽賭、打假球罰則,亦擴大適用運彩未納入的賽事,教育部進而修正相關《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於今天行政院會上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發行運動彩券之盈餘,對國內運動人才培育,以及整體環境提升,具有相當重要的助益,為健全運動彩券的發行,維護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性,並保障參與投注民眾的權益,本次修正「運彩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將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共同維護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性。

教育部體育署指出,考量運動彩券亦屬運動產業之一環,為使罰則之構成要件及刑度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一致,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草案。

體育署指出,本次修法重點包括:第一,增列以利誘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之刑罰。

第二,刪除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者、發行機構及其員工等人員,未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等處以罰鍰之規定,回歸依《刑事訴訟法》及《刑法》相關規定辦理。

體育署表示,本次修法可維護運動彩券交易之公信力,有效遏止人為因素介入彩券發行,提升運動彩券投注標的賽事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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