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少年砸785萬買運彩!彩券行遭罰1252萬逆轉改罰5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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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一名17歲江姓少年於2019年間頻繁購買運動彩券,短短3天投注金額高達785萬1050元,最終中獎466萬9200元,仍積欠彩券行318萬1850元,引發民事糾紛。運動部認為彩券行違法向未成年人銷售運彩遭重罰1252萬餘元,彩券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日前改判僅須繳納515萬9890元,全案確定。

運動彩券。(示意圖/中天新聞資料照)
運動彩券。(示意圖/中天新聞資料照)

根據判決指出,江姓少年自2019年2月起便頻繁投注運動彩券,每次下注金額從數十萬元到數百萬元不等,期間曾贏得超過400萬元彩金。同年4月8日至10日間,江姓少年再透過LINE下注,要求彩券行先代墊,並承諾事後付款,但最終連續失利,累積投注金額達785萬1050元。扣除中獎的466萬9200元後,仍欠下318萬1850元且無力清償。

彩券行老闆事後提告求償,主張不知江姓少年未成年。但江男表示,自己曾多次穿著高中制服到店內下注,機車甚至登記在彩券行員工名下,主張業者知道他未成年的身分。一審判決出爐,彩券行敗訴。但二審改判江姓少年應給付318萬1850元,經最高法院於2021年駁回上訴後,全案定讞。

運動部另認定彩券行於2019年3、4月間違法銷售運動彩券及支付獎金給未成年人,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規定,應將售得價金785萬1050元及已支付獎金466萬9200元全數歸入運動彩券盈餘,因此裁罰1252萬0250元。彩券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仍判業者敗訴。

法院改判彩券行僅須繳納515萬9890元歸入運動彩券盈餘,全案確定。(示意圖/AI生成)
法院改判彩券行僅須繳納515萬9890元歸入運動彩券盈餘,全案確定。(示意圖/AI生成)

案件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運彩條例》相關規定屬於對經銷商的「管制性不利處分」,雖有助於防止未成年人投注運彩,但仍涉及人民財產權限制,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法院指出,售得價金原本已納入運彩盈餘計算基礎,若再要求經銷商按全額價金繳回,等同重複計算,將導致超出合理負擔範圍,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運彩條例規定未考量經銷商售出運彩時,已將售得價金充入盈餘,且未考慮售出價金還須扣除應發獎金、發行彩券銷管費用後,餘額才屬運彩盈餘。以劃一方式將售得價金全額歸入盈餘,導致經銷商須繳納顯不相當的售得價金總額,已逾越人民合理負擔的範圍。

因此,最高行政法院採取合憲性的限縮解釋,認定所謂「與售得價金同額款項」,應解釋為彩券行實際收取的銷售佣金,也就是49萬0690元,再加上已支付獎金466萬9200元,合計515萬9890元。法院據此撤銷超過部分的處分,改判彩券行僅須繳納515萬9890元歸入運動彩券盈餘,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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