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陳姓男子因對購買的自用小客車不滿意,竟將汽油潑灑在車上,放火燒掉,路人經過立即報警處理。警方追查後發現汽車為陳男所有,且陳男還私藏16顆制式或非制式子彈,其中14顆經鑑定具有殺傷力。新竹地院判處陳男9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4萬元。

陳男因對於自己購買的自用小客車不滿意,竟於去年6月23日晚間7時20分許,在新竹市香山區海邊、周遭有防風矮樹林且可供人車通行之空曠處,先持棒球棍砸車身及玻璃窗後,再將汽油潑灑在該車上,並用打火機1個、鞭炮等物,在該車駕駛座點火、引燃汽油而燒毀車輛。
路人發現後隨即報警處理,警消於晚間8時50分許獲報到場並撲滅火勢,警方查扣陳男所有物,其中發現具有殺傷力之制式或非制式子彈共14顆、無殺傷力子彈2顆,同時還查扣48支彩虹菸、刮盤、20個成分不明的電子菸彈、分裝袋、球棒等物。陳男則辯稱具有殺傷力的子彈是在新竹市某不詳電子遊藝場內,收到綽號「阿忠」之人寄託保管。

新竹地院法官認為,陳男在2010年就曾因非法持有子彈罪遭判有期徒刑4個月,仍無視國家禁令,再次非法寄藏具有殺傷力子彈,對不特定社會大眾人身安全造成相當程度之潛在危險,且陳男僅因對於其購買車輛不滿意,竟不思循合法正當管道處理或發洩情緒,反而放火燒毀該車,所幸因路人發現即時報警處理,未造成更嚴重之後果。依犯非法寄藏子彈罪、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9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