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警察局金山分局某派出所前所長蔡明和被控收受業者賄賂10萬元,對違法傾倒廢土視而不見。更二審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10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民國103年間謝姓業者承攬新北巿淡水區某營建工地廢棄物清理工程,謝男為規避查緝,違法將廢棄物回填至低窪農地,因擔心遭轄區金山警分局取締告發,謝男分別透過掮客及賴姓里長與蔡明和接洽。
判決表示,雙方談妥每次傾倒廢棄物前,以每台車交付新台幣300元或500元賄款給蔡明和,總計蔡明和前後共收賄新台幣46萬元。
一審的基隆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判處蔡明和16年徒刑,業者、里長也有罪;被告僅蔡明和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仍維持原判。
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判決發回,高院更一審改判蔡明和無罪;再經上訴,最高法院認定更一審就蔡明和收賄10萬元部分調查未盡,將此部分發回,由高院更二審審理。
更二審認定,蔡明和要求每車500元,此案傾倒200輛次砂石車,共計10萬元,由中間人進入所長辦公室內,把錢親交付蔡明和,使農地遭傾倒廢土的違規情形未遭蔡明和所轄的派出所取締,事證明確。
更二審審酌,此案從一審繫屬已逾8年仍未判決確定,依刑事妥速審判法減輕其刑,改判刑9年10月。經上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