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程正邦/綜合報導
一名洪姓男子以時速178公里在國道駕車狂飆,被罰8000元、吊扣牌照6個月,洪男不服警方隱匿性執法,提行政訴訟,但法官認定,依規定警車測速時得暫不開啟警示燈,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洪男去年4月16日行經國道一號南向170.7公里處中港路路段,經雷達測定行速為178公里,超速68公里遭到舉發罰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參加道安講習,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洪男向彰化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駁回之後,又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上訴。洪男辯稱,他並無惡意超速或飆車,警察雖然有標示提醒用路人前方有測速取締,但由於夜間視線差,標示又設於慢車道旁,他只注意前方根本沒看到。
洪男還抱怨,當日值勤警車未開啟警示燈「隱匿性執法」,「如果執法人員不按規定,那需要法律規定有何用?」法官審理後認定,警方已在測速地點前300公尺至1000公尺間明確設置測速取締標誌。且警方內部規定警車於夜間部分,以全程開啟警示燈為原則,但執行取締違規蒐證或測速時,得暫不開啟警示燈,於攔查違規車輛再開啟警示燈,因此駁回洪男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