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員山鄉長涉侵占事務補助費 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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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員山鄉長張宜樺涉嫌利用職權,侵占代理村長事務費。檢方今天偵查終結,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宜蘭地檢署。(圖/資料畫面)
宜蘭地檢署。(圖/資料畫面)

依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村長每月可領新台幣5萬元事務補助費。員山鄉中華村長許正東於民國109年遭罷免後,張宜樺指派鄉公所黃姓男專員代理,後來也委任黃男代理員山鄉湖北村長。

檢方懷疑,張宜樺在黃男代理村長期間,涉嫌要求黃男交出每月的村長事務補助費。

檢方於今年5月發動搜索,約談張宜樺、黃男及前湖北村長李永和等到案,並向宜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張宜樺獲准。

檢方今天指出,張宜樺、黃男及李永和明知村長為無給職,且「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是提供給村長執行職務使用,屬公款性質,不可挪作私人用途。這3人竟共同基於侵占公有財物的犯意聯絡,於109年7月至111年12月,將中華村與湖北村的「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挪為私用,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公有財物罪嫌起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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