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內政部營建署(已改制為國土管理署)南區工程處長的吳瑞安,涉收受廠商100萬元賄款,一、二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吳瑞安3年8月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根據判決,吳瑞安在任職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處長期間,陳姓廠商為求取得多起標案,透過長年擔任國會助理的張姓男子認識吳瑞安,並在餐敘期間行賄吳瑞安新台幣100萬元。
橋頭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判處吳瑞安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4年,沒收犯罪所得新台幣100萬元。高雄高分院認為部分事實有誤,撤銷原判決,仍判吳瑞安3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
最高法院5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