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今(9)日公布邊境查驗不合格產品,有2項分別自日本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的食用油檢出「縮水甘油脂肪酸酯」,縮水甘油脂肪酸酯於市售供食用或作為食品加工原料之植物性食用油脂、魚油及海洋生物油脂,2項食用油將依規定退運或銷毀。
食藥署每周例行公布邊境檢驗不符合食品名單,本周共有12項,包括2批美國出口「鮮紅櫻桃」、大陸出口「花椒、大麥苗粉」、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出口「棕櫚油」、印度出口「綠茶」、日本出口「玄米胚芽油」、美國出口「鮮檸檬」、越南出口「鮮榴槤」、越南出口「冷凍綜合蔬菜」以及大陸出口「盒子」、日本出口「碗(含蓋)」容器具溶出試驗不符規定。
其中由「品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日本輸入的「玄米胚芽油」8,294公斤,以及由「井富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輸入的「棕櫚油」40公斤,在邊境分別被檢出縮水甘油脂肪酸酯1,688 μg/kg以及2,634 μg/kg,依據「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縮水甘油脂肪酸酯於市售供食用或作為食品加工原料之植物性食用油脂、魚油及海洋生物油脂,以縮水甘油/環氧丙醇計限量為1,000 μg/kg ,因此,2項食用油皆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將依規定退運或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