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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76行者召集人陳修將涉傷害胡姓女友致死,一審判處陳修將9年6月徒刑,二審認為陳修將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且未與家屬達成和解,改判10年10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陳修將與被害人胡女為同居的男女朋友,陳修將因質疑胡女與陳姓男子曾發生親密關係,且陳男揚言對陳修將不利,因而曾2度打傷胡女。
陳修將與胡女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下午,入住彰化縣埔心鄉某汽車旅館,陳修將懷疑胡女私下聯繫陳男,心生不滿,徒手毆打胡女並抓胡女頭髮撞擊地板多次,使胡女頭部受創,造成廣泛性硬腦膜下出血,引發創傷性休克。
陳修將隔日凌晨發現胡女呼吸困難,聯繫友人協助一同送醫時,胡女已無呼吸心跳,急救無效死亡。案經彰化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陳修將。
一審彰化地方法院審理時,陳修將否認犯行,並表示與胡女爭吵時,胡女不慎從樓梯間跌落,但未被法官採信。
一審認為,陳修將主觀上尚無戕害他人生命的犯意,從現存卷證上,查無陳修將有殺害胡女的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的具體事證,因此改依傷害致死罪論處。
一審依傷害致死罪判處陳修將有期徒刑9年6月,另傷害陳姓男子部分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審理。
二審審酌陳修將犯後多方矯飾、避重就輕,始終否認犯行,且未與胡女家屬和解、賠償,犯後態度實屬不佳,一審量刑過輕,因此撤銷原判,改判處10年10月徒刑,另犯傷害罪部分駁回上訴,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陳修將、檢察官均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