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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審理無黨籍前北市議員林穎孟涉詐領助理費,新台幣100萬元交保,具保人林女前夫聲請退保獲准,林女另覓得100萬元保金,並不服具保處分聲請撤銷,北院日前裁定駁回。
全案起於,林穎孟被控於台北市議員任內,自民國107年間至109年間,涉嫌詐領議員助理費26萬7219元。
台北地檢署搜索、約談林穎孟等人,並諭令林穎孟100萬元交保。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嫌起訴,全案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
由於林穎孟的100萬元保金由林姓前夫繳納,但林男向北院聲請退保獲准,因此法官今年2月23日諭知林穎孟於晚間10時前繳納100萬元保金,林穎孟當天晚間9時許辦保完畢。林穎孟不服具保處分,向北院聲請撤銷。
台北地院裁定指出,林穎孟聲請主張,法官許可具保,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的保證金額,不得逕命或強令提出保證金。
林穎孟主張,法官逕自命她繳納100萬元保金,而未先命她提出保證書,違反相關規定,且她未犯貪污等罪,無強制處分的必要,因此請求撤銷處分。
北院審理後認為,依據起訴書犯罪事實、扣案物證,足認林穎孟犯罪嫌疑重大,且林女與共犯、證人陳述相互矛盾,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之虞。
裁定指出,刑事訴訟法中無規定須先命提出保證書的限制,具保方法、保證金額多寡由法官斟酌案情,予以衡定,屬於法官自由裁量的職權,無違背公平、比例、平等原則,因此駁回林穎孟聲請,本件不得抗告。(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