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綜合報導
前台北市議員林穎孟前年遭起訴詐領助理費,台北地院今(29)日宣判,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刑3年8月、圖利罪判刑5年8月,法院發布判決摘要。
判決指出,林穎孟2018年12月25日上任議員即聘任男子楊尚偉擔任公費助理,而2019年9月28日她因故將楊尚偉資遣,為免除應由她自行支付之資遣費用,遲至2019年11月1日始向台北市議會辦理停聘,詐領楊尚偉10月份薪資等款項共3萬5563元,權充為支付楊尚偉的資遣費。
林穎孟2018年12月25日同時聘任男友葉曜彰為公費助理,葉曜彰2020年3月31日成立米達克星球有限公司並擔任負責人,無法繼續受聘為議員助理,惟林穎孟斯時有剪輯問政質詢影片、製作公關宣傳品、經營自媒體等工作需求,且為扶植甫成立缺乏資金、客源的米達克公司,兩人乃謀劃將米達克公司新聘雇員郭羿岑充作議員公費助理,2020年5月至11月間,郭羿岑依指示從事林穎孟、米達克公司交辦之工作,應由米達克公司支付之薪資、勞健保人事支出成本則轉嫁予台北市議會負擔。
法官認定,林穎孟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圖利罪,其擔任台北市議員,動見觀瞻,本應自律為選民榜樣,卻不實申報公費助理,迄今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處刑3年8月、褫奪公權2年,圖利罪處刑5年8月、褫奪公權3年,圖利罪共犯葉曜彰也處刑5年8月、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