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騎士過去因交通違規被開罰,長期未繳罰緩,導致18年前遭註銷駕照,直到今年7月遭警抓包無照,挨罰1.2萬元,他怒控根本不知情,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當初註銷處分存有嚴重瑕疵,最終裁定撤銷處罰。
根據判決書指出,阿強(化名)今年7月騎車行經台北市區,警方以其「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為由,依法裁處1.2萬元罰鍰。阿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不知駕照已註銷,且從未收到相關通知」。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解釋,阿強24年前因違規遭罰,但未繳款,裁決書寄至戶籍地後無人簽收,最終被郵局退回,因此18年前依當時《道交條例》第65條將其駕照註銷。
然而,法官認為,主管機關依據1997年1月22日修正的《道交條例》第65條第1項第2、3款進行的易處處分屬於負擔處分,但無其他法律明確允許其作出附條件的易處處分,這部分顯有重大瑕疵,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認定處分無效,因此註銷駕照的處分自始無效。
法官進一步指出,既然駕照並未實際註銷,也就無所謂「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的違規行為,最終判決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