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經營不善 負責人組詐團3人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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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桃園市開設科技公司的許姓負責人,因經營不善,竟夥同李姓和范姓兩名年輕人合組「捷克」詐欺集團,招募10名成員假冒大陸上海公安,向大陸民眾詐財被檢警查獲,新竹地院審理後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將許、李及范男3人判刑。

43歲許男開設銷售電腦等週邊設備的科技公司,是台灣採購公報網的供應商之一,因公司經營不善,竟夥同24歲李男欲借由詐騙機房謀利,去年8月初由許男出面承租新竹市東門街某社區大樓12樓做詐騙機房,並擔任現場負責人。

李男則找有詐騙機房經驗的22歲范男擔任電腦手並指揮詐騙機房,招募10人扮演上海市公安局科長和公安人員等一到三線人員, 從大陸綽號「大三元」男子取得大陸人個資和電話, 謊稱帳戶涉及拐買兒童需受監管等手法詐財,到8月20日被檢警查獲,不到半個月就詐得近7萬元人民幣,許男等3人坦承犯行。

法官以組織犯罪條例第2項第1款條文,組織犯罪原須同時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去年已修正僅須其中之一要件即可,認許男3人組成的「捷克」詐騙集團,分層負責,持續實施詐騙牟利為目的,並非臨時組成,因檢警迅速破獲,不認同辯護人倒果而因,主張不具備「持續性」,認符合犯罪組織要件。

法官核自稱餐飲負責人的李男共同發起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2年8月,許男主持犯罪組織,范男指揮犯罪組織,各處有期徒刑2年4月,3人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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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 羅浚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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