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學甲88發槍擊案新進度!郭姓共犯僅依「湮滅證據罪」裁定6萬交保

分享:
0:00
volume_up

記者陳奕廷/綜合報導

6萬元交保!本月10日在台南學甲發生的88發槍擊案,市議員謝財旺服務處,與學甲工業區一處工廠合共在8分鐘以內,被開了88槍,其中郭姓共犯被檢方聲押,全案一度經台南地院裁定2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被檢方抗告後,台南高分院裁定駁回,最後地院改裁定郭男以6萬元交保,僅認定他涉犯湮滅證據罪。

學甲88發槍擊案的郭姓共犯,最後以6萬元交保。(圖/讀者提供)

全案據台南地院表示,郭男坦承移動涉案機車,但否認涉犯持有槍枝、子彈及恐嚇犯行,辯稱受他人指使而將機車移動並擦車。然而檢方的羈押聲請書內,並無足夠證據顯示,郭男是案發當天凌晨3時,騎乘該機車持槍、彈射擊之人,或與騎乘該機車持槍、彈射擊之人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的事證。

地院的裁定中也寫明,縱使郭男對於移動機車目的或請其移動車輛者未能合理交代,仍難認有聲請書所指共同涉犯《恐嚇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持有槍枝子彈罪,犯罪嫌疑重大」的情形,郭男所涉犯之罪是他坦承移動該涉案機車及擦車的行為,涉犯《湮滅他人刑事案件證據罪》,且有監視錄影擷取照片等資料可稽,就此部分可認郭男犯罪嫌疑重大,且郭男所指述指使之人並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之虞,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但書所列,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如經具保聲請,不得駁回,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規定,應准予具保,台南地院最後審酌犯案情節、刑度、郭男的供詞及其權益保障,並斟酌郭男身分地位、資力、犯罪情節輕重等,最後准予郭男付出6萬元保證金後將之釋放,並限制住居,整起槍擊案的幕後主使者,看來還有待檢警持續調查。

留言衝人氣 1則留言

登入留言有機會獲得旺幣哦!
NO MESSAGE 無任何留言,趕緊搶頭香!